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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辐射环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广安日报 2016-06-01 00: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雪莲)5月3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填补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空白,把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内容纳入地方法规规定,并对辐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对野外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作业活动的管理、地方政府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共5章56条,从工业建筑材料辐射污染、辐射污染防治执法工作和主体责任、射线装备退役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亮点颇多,如第24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诊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病房接收放射性核素诊疗患者,直至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国家标准;第27条规定,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出具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

《条例》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设施、设备纳入规划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同时第39条还规定,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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