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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要求: 市政道路交付后五年内不得开挖

达州晚报 2016-02-20 19:02 大字

近日,省政府召开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城镇地下管线管理、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

会议原则通过《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综合规划。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超出规定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批,并向社会公告。《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有计划优先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进行规划与设计,尚未实施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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