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社区服刑人员配备一名社工
●落实“一人一矫正小组”制度,推进“4+X”矫正小组建设
●实施电子监管,对重要重点人员、新入矫人员实行手机定位或佩戴电子腕带、电子脚环
近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四川省将按照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10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重要重点人员、新入矫人员实行手机定位或佩戴电子腕带、电子脚环。
在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方面,《意见》要求,落实“一人一矫正小组”制度,依托区域网格化管理机制,推进“4+X”矫正小组建设。“4”为司法所专职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和志愿者,“X”为社区服刑人员家属或工作单位人员或社区工作人员。实施电子监管,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社区矫正电子监管平台,对重要重点人员、新入矫人员实行手机定位或佩戴电子腕带、电子脚环。
建立社区评议制度,在每个社区选聘3至5名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居(村)民代表,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对其遵纪守法、参加社区服务等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评议。全面推行计分考核制度,建立分级处遇制度,以此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接受集中教育、减免社区服务、提请减刑等内容的主要依据。
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独立承担刑罚执行职责。要进一步推广社区矫正“队建制”模式,落实社区矫正机构实战化要求。要求各地为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或从监狱、戒毒所抽调干警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参与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又具有社会工作性质,离不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意见》要求,按照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10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承担联系沟通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意见》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川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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