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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车辆出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任?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安全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社会问题。

达州晚报 2015-05-28 13:26 大字

[摘要]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安全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社会问题。

出借车辆引来赔偿纠纷

今年元旦才过,王洋急冲冲来到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焦急地咨询:我把汽车借给妻弟后,他又借给别人,结果借车人驾驶车辆与一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后,借车人驾车逃逸,三轮车车主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侦破案件后,将驾驶员抓获,我的汽车被扣押。现在受害方即三轮车车主一方向我主张赔偿,该怎么办?

经律师询问得知,车主王洋是达城西外镇人,出事的小型轿车系他自己购买所有。2014年6月,王洋将车借给妻弟李某使用,同月,李某又将车借给刘某使用。车辆被再次借出当日上午,刘某驾驶该车与张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随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三轮车车主被送往医院抢救,医治无效死亡。

同年7月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交通事故逃逸,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张某的亲属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王洋、李某、刘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请求金额36万元。

明晰法理划分赔偿责任

王洋最关心的问题当然是自己作为车主是否有责任。但对于代理律师来说,这却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是责任认定和比例的问题;二是车主、借车人是否应当赔偿;三是驾车人逃逸了又怎么赔偿;四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五是赔偿金额确定。

对于事故发生的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完全明晰,驾驶员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对于车主的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分清赔偿主体

本案中,车主王洋的汽车是新近购买,汽车本身没什么问题,他借给妻弟李某使用,李某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李某又借给驾驶人刘某,同时给车主王洋打了个电话,王洋认识刘某,知晓刘某有合法驾照且用车是办正事,同意借给刘某使用。因此实际借用关系已经改变为车主借给驾车人刘某使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第五十三条规定,逃逸的,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范围赔偿。本案中,因为驾车人刘某逃逸,所以,王洋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强制保险12万限额内赔偿。余下不足部分,按法律规定,要汽车使用人即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张某家属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刘某承担,车主王洋及李某均未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队扣留的汽车也予归还。

(文中人物系化名)(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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