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范围 “编制内”人员参与改革 四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买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为工资8%
[摘要]个人缴费为工资8%
《意见》明确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范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等。
根据《意见》确定的改革范围,“编制内”人员是此次改革的对象,包括四川省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而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缴纳
根据《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则按照本人缴费工资(注:缴费工资,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费用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
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前,企业职工退休后可能有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两个主要收入来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只领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也将有两个主要收入来源,即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执行方式
去年10月1日前退休保持待遇
《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2014年10月1日成为改革前后的“分水岭”。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据四川在线)
日前,四川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通过新建立的职业年金,将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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