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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强奸未成年女性 五种情形加重处罚

达州晚报 2014-07-19 14:15 大字

16日,省高院对外公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7月1日起,四川省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都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与201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相比,本次公布的《实施细则》在强奸罪上注重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规定具有强奸未成年人五种情形之一,可增加基准刑40%以下。这五种情形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标志着,四川省针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女童以及不满十二周岁女童的司法保护正在进一步加强。

除了在强奸罪上注重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之外,此次的《实施细则》在职务侵占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个罪名上,操作性更强。

(据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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