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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超生婴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受阻—— 结婚十年未孕 喜抱婴儿

达州晚报 2014-03-12 14:38 大字

结婚十年未孕的陈女士欢欢喜喜收养了一名超生婴儿,不料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却被当地计生部门告知,送养人的超生行为要接受处理……昨日,达川区南城的陈女士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希望帮办记者到有关部门打探一下,有关计生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据今年35岁的陈女士介绍,她老家在达川区双庙乡,2004年与南城一名男青年结婚。因身体原因,结婚近10年一直没有怀孕,家人主张收养小孩。2013年3月8日,老家村民袁先生超生了一个小孩,不幸的是,婴儿的母亲在动手术时因大出血不幸死亡。

事后,无力抚养的袁先生萌发了把超生婴儿送给他人的想法。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她家与袁先生签订了收养协议。之后她把婴儿带回家精心抚养,袁先生也外出打工。

办理收养手续

遭遇难题

前不久,她专程到达川区民政局咨询有关收养政策和儿子上户的问题。工作人员称,像她这种情况符合收养条件,但还要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看婴儿是否是违法生育?之后,她又到双庙乡计生办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按2014年规定,要对送养人袁先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时就把我搞懵了。”陈女士说,回家后她立即与袁先生取得联系,袁先生明确表态,他要是有能力缴计生罚款,就不会把儿子送人了。目前,他上有八十多岁的老人,下有孩子,在外面靠力气打工,日子过得很艰难。

那么,像当事人袁先生这样将超生婴儿送养他人,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吗?若要缴,因其家庭特殊困难,能否开辟“绿色通道”?

帮办跑腿

计生部门详解

昨日上午,帮办记者联系了达川区计生局,该局政策法规股向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相关法规,陈女士夫妻符合收养人条件。按照陈女士的陈述,送养人袁先生送养给她夫妻的小孩,是袁先生夫妻“超生”的小孩,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人口计生部门应依法对袁先生夫妻的生育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同时,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袁先生即使将“超生”小孩送养他人,袁先生夫妻的违法生育行为依然存在,袁先生不得以“将违法生育小孩送养给他人”为由规避人口计生部门的查处,袁先生应主动接受人口计生部门的调查处理,并积极缴纳社会抚养费。

最后,向股长表示,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本报记者 罗丁山)

送养方无力抚养将子送人还要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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