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晓伟等15人的除名决定
王晓伟 男 510681198310104858;王建午 男 510681199308151318;
张 涛 男 510681199106231512;周华东 男 510681198207134610;
何国富 男 513223198410203631;李 涛 男 510681197703056119;
张继超 男 510681199207190916;杜 杰 男 510921199108164819;
罗小林 男 510681198501222814;刘 江 男 510625198505164438;
甄丁全 男 510681198112112515;杜兴贵 男 510624196412051113;
廖小勇 男 51062519850618043X;李 兴 男 510902198908075394;
叶姜望 男 510681199307211518。
分别为本公司油漆工、焊工、喷砂工等,王晓伟等十五人分别自2014年2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王晓伟、王建午、张涛、周华东、何国富、李涛、张继超、杜杰、罗小林、刘江、甄丁全、杜兴贵、廖小勇、李兴、叶姜望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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