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旅行社不得安排购物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它的施行给旅游企业进行了哪些规范?能够让游客得到什么保障?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本报记者 曾征
旅游者——
“权利”和“义务”并存
在《旅游法》中,不但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同时还明确了旅游者应尽的义务。旅游者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既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出游,快乐出游。
《旅游法》赋予旅游者的权利有:一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二是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三是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是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五是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六是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七是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八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的权利。
《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者应尽义务有:一是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二是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四是出境旅游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脱团等。
据介绍,在《旅游法》中针对旅游者还明确了一项“支付义务”,即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处理: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旅游者,在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读清旅游合同中的条款,有不清楚或质疑的地方,要当即对旅游经营者提出,要求对方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
旅游经营者——
“九大不得”规范旅游经营行为
据了解,《旅游法》在规范旅游经营方面、在规范旅游服务合同方面分别对旅行社、景区、酒店、涉旅经营者作出了“九大不得”的明确要求。
在“九大不得”中,对旅行社提出了“五不得”的要求,即:不得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或者服务费。
对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三不得”要求,即: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中止服务活动;不得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对其他旅游经营者提出“一不得”要求,即: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旅游管理者——
“三机制”“四体系”“五制度” 切实推进行业改革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即将施行的《旅游法》针对旅游管理者也明确了具体责任,要求旅游管理者建立起“三机制”、“四体系”、“五制度”,切实推进行业改革。
“三机制”即: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与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
“四体系”即:建立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体系、旅游安全救助体系。
“五制度”即:确立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高风险旅游保障制度、旅游景区价格和流量管理制度、城乡居民经营旅游业务管理制度、“一日游”管理制度等。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游客在行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应收集证据,先找组团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四川省内旅游投诉受理电话为96927。出省旅游时遭遇服务质量问题,可及时向当地旅游执法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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