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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晓聪等5人的除名决定

德阳日报 2013-04-23 02:52 大字

易晓聪 男 510121198805295015;

陈艺博 男 510108199111183012;

王  明 男 510681198606253510;

唐  超 男 510681198610114134;

廖  华 男 510681198002143812。

分别为本公司中级铆工、喷砂普工、初级喷砂工、初级喷砂工、初级总装工,易晓聪等五人自2013年2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易晓聪、陈艺博、王明、唐超、廖华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的工种需进行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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