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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 需进行产前诊断及遗传咨询

攀枝花日报 2012-06-15 08:47 大字

为切实提高人口素质,减少残疾新生儿的出生,《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5、年龄超过35周岁的;6、产前筛查提示出生缺陷风险高。

有以下情况的孕妇应进行孕前及孕期遗传咨询:1、夫妇双方或家系成员患有某些遗传病或先天畸形者。2、曾生育过遗传病患儿的夫妇。3、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父母。4、不明原因的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5、婚后多年不育的夫妇。6、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7、长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的育龄青年男女。8、孕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以及患有某些慢性病的孕妇。9、常规检查或常见遗传病筛查发现异常者。10、其他需要咨询的情况。  (市妇幼保健院 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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