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向阳等4人的除名决定
关于白向阳等4人的除名决定
白向阳 男 513027196810055258;
辜太俊 男 510681198012152819;
宋家伦 男 510624197011265035;
龚文国 男 513027197303115214;
为本公司二分厂员工,白向阳等4人自2011年7月份以来,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白向阳、辜太俊、宋家伦、龚文国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
请以上人员在30天内返回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接触有毒有害工种需完成离职体检),逾期未回公司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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