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首次明确支脉范围保护不力将被约谈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5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在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条例结构、规划和产业准入、公路养护及水电站、尾矿库、农家乐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首次将秦岭主要支脉名录写入条例,从法律上明确了秦岭主要支脉的范围。
秦岭主要支脉名录首次写入条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都建议条例明确秦岭主要支脉的范围。经省级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根据有关专业测绘调查资料,研究汇总提出了秦岭主要支脉的名录。后面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将其写进了条例。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系长江与黄河的分水岭。
列入条例的秦岭主要支脉包括:华山支脉(渭河与洛河的分水岭脊,华山与草链岭一线)、泥黑支脉(泥峪河与黑河的分水岭脊)、光头山支脉(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脊)、首阳山支脉(田峪河与涝峪河的分水岭脊)、冰晶顶支脉(涝峪河与大平峪河的分水岭脊)、终南山支脉(太平峪河与高冠峪河的分水岭脊)、玉紫支脉(嘉陵江与汉江的分水岭脊,玉皇山与紫柏山一线)、鳌摩支脉(褒河与湑水河的分水岭脊,鳌山与摩天岭一线)、兴隆岭支脉(湑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脊)、酉金支脉(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脊)、堰池支脉(堰坪河与池河的分水岭脊)、月旬支脉(月河与旬河的分水岭脊)、四方山支脉(乾佑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脊)、流岭支脉(丹江与银花河的分水岭脊)等。
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水电站
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
何少林介绍,修订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地方、企业、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秦岭范围内水电站应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并由省上统一制定整治标准和处置方案。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以及无主矿山,也应明确其尾矿库的管理责任。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实施产业准入核心保护区禁开农家乐(民宿)
考虑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通常倾向适用于鼓励产业发展的领域(如自由贸易区等),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修改为“产业准入清单”,并增加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内容。
有的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中关于开办农家乐(民宿)的禁止性规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进一步完善。参考西安市对秦岭农家乐整治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有的部门、地方提出,对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已建成的在用公路,是陕西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山区群众出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议明确对该区域在用公路的维护、养护责任,保证交通安全。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路养护单位对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持续下降将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环境监测、约谈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增第六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的监测工作,依法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预警信息,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提供管理和决策依据。
新增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其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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