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经常性谩骂属家暴”的普法意义
□郝 倩黎青 作
3月26日,据陕西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陕西省司法厅近日公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经常性谩骂等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经常性谩骂也属家暴”,其实不是什么新规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对家暴的定义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为家庭暴力。”此前,深圳、哈尔滨等地也曾规定,对家庭成员的语言暴力、精神恐吓等也属于家暴。
但一次又一次,公众总是对“经常性谩骂”等字眼振奋不已,因为这与大家对家暴的认识不同。一提及家暴,大多数人脑海里都是这么一个场景:一个男人眼睛猩红、表情狰狞地殴打一个不敢还手的女人。
这确实是家暴中最常见的场景,但不是全部。对方打人,你还手伤了他,也还是家暴;妻子对丈夫不满,又掐又踢也算家暴;父母打小孩是家暴,子女骂老人也是家暴……
这些场景在生活中不少见,却少有人会以家暴的名义申请法律援助,很多时候正是因为不知道。每一次对“经常性谩骂”等字眼大张旗鼓地报道,都是一次普法,是对家暴的“重新再认识”。
反家暴之所以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就是因为这些认识上的误区,让很多人把家暴行为与普通矛盾混为一谈。
经过这么多年的宣传,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说法越来越没有市场,如今的家暴面对的恐怕更多的是“定义上的困难”:一说到“家暴”,所有人都义愤填膺,但说到具体的行为,又经常会有人觉得小题大做,“生气的时候谁还不推嚷两下”、“兄弟姐妹间打个架很正常”、“谁不教训自己家小孩”、“我没动过一指头就是吓唬几句”……
家暴不仅是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对家庭秩序的破坏,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暴,首先要厘清什么是家暴,“经常性谩骂也属家暴”只是其中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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