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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今起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减

西安日报 2019-03-01 05: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雪妮)2月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几经审议修改的《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今日起实施。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问题。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依法进行商谈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劳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例》对协商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一)工资的分配方案、标准和分配形式;(二)最低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四)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标准;(五)试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六)工资、生活费支付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针对企业经济效益增减情况,《条例》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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