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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今起实施 城管执法人员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阳光报 2019-03-01 01:00 大字

阳光讯(记者 杜丽芳 佟怡)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两部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管执法人员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据介绍,《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限和范围、执法规范、执法协作和执法监督等。这部《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社会关注度较高。《条例》既是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法”,也是一部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法”。

在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中,《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职责,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责,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职责等内容。

《条例》第二章第一十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餐饮摊点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等。

在执法规范方面,《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和疏导相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企业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变化而上下浮动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陕西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届时,企业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变化而上下浮动,陕西各级工会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据了解,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条例》明确赋予了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并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加强对企业工会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协商中“不愿谈”和职工“不会谈”的问题。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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