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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该不该有身体条件限制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7-08 09:15 大字

来自贵州黔西南的一名陕西师范大学英语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也是免费师范生,因为身高只有140厘米,低于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要求的“女性身高150厘米”,无法领取教师资格证。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关注,有的人认为,《教师法》中对教师资格的限制条件中,并无身高一说,省一级的资格认证要求以身高设限不合理,应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事实上,《教师法》中别说身高,连其它身体条件限制都没有规定,对学历倒是有所设限。如果照此逻辑,任何身体条件者都能取得教师资格。不过,《教师法》中也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也就是说,是否能通过资格认定,其权限仍在地方。《教师法》在教师资格中,有这样一条即“有教育教学能力”,那么,如果身体条件不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呢?

身体条件当然是判定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标准,尽管各省对于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些条目是共通的,比如不能有精神疾病、视力达标、不能有严重疤痕和影响站立行走的下肢血管病等,对于具体学科也有体检要求,比如生物教师不能色觉异常等。因为,这些身体缺陷,都将影响教学效果,甚至影响教学安全,比如化学教师嗅觉迟钝闻不出有害气体味道的话……

其实,除了教师以外,甚至条件苛刻程度远甚于教师,比如临床医生、民航飞行员、食品从业人员等,不能够将这些限制一概认为是“歧视”。毕竟,这些职业从业者在工作时,其工作结果事关他人权益,如果完全放任身体标准,后果不堪设想。比如,你能信任一个听力障碍的医生为你做手术么,你敢坐高度近视眼飞行员驾驶的飞机么?

也就是说,这名毕业生遇到的问题,并不是教师资格认定该不该有身体条件限制,而是其中该不该对身高设限,另外,校方明知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时有身高限制,为何还能将其招收为师范生。

身高同听觉、视觉、嗅觉一样,同样可以作为职业资格认定标准,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中,体育和航海技术专业都有身高要求,但对师范类并未限制。目前,各省教师资格认定时,对于身高设限并无统一标准,部分省份有限制性要求,这就导致了师范生招生时不论高低,但到了就业时却多了一把尺子。

问题是,尽管一些省份取消了教师身高限制,但对于是否应当设限的争议并未停止。这是因为,如果身高过低,板书效果难免不受到影响,即便如今已有多媒体教学设备,但并不是所有教育机构都具备,更何况,板书能够展示教师的思维脉络,其教学效果是多媒体替代不了的。另外,身高过低也会让后排学生难以看清老师的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进而影响教学效果,毕竟,在课堂教学中,学生不只是听声音,也是在看老师如何表达,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同样是教学手段。

换言之,当下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教师该不该有身体条件限制,甚至也不只是身高这一条件是否该纳入标准,因为各地标准不同的地方还有很多。而是在师范生统一招生、各地就业的背景下,能否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用一把尺子量齐“进口”和“出口”,在保证教师教学质量的同时,也不埋没任何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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