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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5类流动人口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西安晚报 2017-04-02 06:05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裴明) 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2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也标志着陕西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

据介绍,省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在陕西省建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奠定了制度保障。

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5类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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