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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领域罚款限额或大幅提高

陕西日报 2017-03-29 10: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耿薇 实习生 林杨拂云)“依据原《决定》设定的罚款数额不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最高3万元的罚款限额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3月28日,《陕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这样表示。

据悉,草案适当提高了陕西省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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