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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上调

陕西日报 2017-03-25 06:0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李艳 通讯员 陈哲)3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上调,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文,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标准为:伤残一级抚恤金每年64140元(原58310元),伤残二级抚恤金每年56780元(原51620元),伤残三级抚恤金每年49420元(原44930元),伤残四级抚恤金每年38910元(原35370元),伤残五级抚恤金每年29440元(原26760元),伤残六级抚恤金每年24890元(原22630元),伤残七级抚恤金每年17890元(原16260元),伤残八级抚恤金每年11550元(原10500元),伤残九级抚恤金每年8420元(原7650元),伤残十级抚恤金每年6300元(原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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