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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租转售转借均属违规行为

铜川日报 2017-03-21 10:0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岳丹)近日,市保障房管理中心频繁接到群众来电咨询公租房转租转借出售问题。在此,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提醒广大群众:公租房转租转售转借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租房是指政府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办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了发生上列违规行为的,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建保[2012]10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中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房出售、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此外,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也在此特别提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要认真开展自查,严格审核登记的房源信息,停止保障房转租转售经纪业务。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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