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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解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7类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

西安晚报 2017-03-16 06:08 大字

东方IC供图

手机APP过度索取权限 如何划界?

网购商品“看得见摸不到”纠纷多,今后消费者维权有了“尚方宝剑”。记者了解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细化了《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该《办法》有哪些亮点? 对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作用?对此,陕西省工商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旨在引导消费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哪些商品不适用?

《消法》规定了4种情形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除了这4种商品,《办法》第七条补充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七日时间怎么算?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可“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未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不断扯皮。

《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经营者要履行哪些义务?

《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其中,不仅要求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同时,还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办法》明确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记者 宋洁 见习记者 康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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