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方案 明确许可条件 规范网约车发展
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陕西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同时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发展。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力争全省每个市县达到“4个具备”:具备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区;具备监管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服务方式、车辆配置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力争达到4个“100%”:100%实现巡游车提供电召、APP服务;100%提供电子支付;100%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100%实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从其相关法律规定。新增或更新经营权自本意见发布起,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在2016年底前制订有偿配置向无偿使用的过渡方案。
既有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风险
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要抓紧清理、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或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等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多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承包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注册上岗并直接运营。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构建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通过建立驾驶员代班制度、定额核减休息日承包费等方式,避免驾驶员超时超强度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各地应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各项许可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许可条件。平台公司在企业法人资格、约车平台服务、数据交互处理、纳入部门监管、安全保护措施、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要满足相应要求;车辆在车型等级、卫星定位、安全运营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退出经营;驾驶员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具体许可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在规定职权内结合实际确定。
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受理申请的服务所在地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分别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合理计程计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平台公司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运营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发展
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信息服务平台三方权责关系。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可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实现共享出行。
各地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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