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陕西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人社发〔2016〕46号)执行。
一、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县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当年退休人员,不列入参加评审范围。调入陕西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满2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二)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获得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任有效。取得该职称者,符合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仍可申报全省卫生副高级职称。
(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二、申报条件
(一)年度考核:晋升高级职称人员须在近5年的个人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至少1次,其他年度为合格或称职。
(二)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学历,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三)工作时间:申报人员平均每年在基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四)申报人员不要求提供科研论文或课题,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病历、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论文作为评审业绩的重要内容。
(五)申报人员不要求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执行。
(六)申报人员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累计60天以上,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进修证明。
(七)业务能力条件:
1.全科医学类: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至少对500例次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至少对200例次病人提供服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2.内科系统: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300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诊治病人不少于15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3.外科系统: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台(例)次;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手术20台(例)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4.妇产科: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例(台)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处理每年不少于5台(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诊治妇科门急诊患者不少于5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5.儿科: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周主持医疗查房至少2次,每年诊治病儿不少于200例,其中比较疑难的病例不少于20%;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周查房至少1次,每年诊治病儿不少于10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6.中医: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5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30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诊治病人不少于20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7.预防医学: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8.妇幼保健: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9.药学: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0.护理: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承担护理工作不少于35周,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3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1.卫生技术类: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已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1.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近5年累计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者,延迟1年申报。
3.任现职期间没有被聘任现职的,待聘时间不作为聘任时间计算。
4.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3年申报。
6.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不良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三、评审程序
(一)能力考核:参评人员在指定考试室参加由设区市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能力考核通过者方可参加下一阶段评审。
(二)业务答辩:参评人员就任现职以来从事的工作进行述职,并进行命题答辩和自由答辩。
(三)病案考核: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提交的病案、工作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价,进一步了解实践技能情况。
最后评分并合议,按照政策规定的评审通过率确定最终结果,由全体评委表决。
张毅伟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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