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单位个人提供 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 实习生 闫杜鑫)6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1日。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提出,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新建居民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禁止爆破、削坡、加载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从事爆破、削坡、加载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次公布的《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民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省法制办反映,传真:029-87294498,电子邮箱:ljw00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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