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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起草《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鼓励社会力量开老年食堂

三秦都市报 2016-08-23 00:00 大字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建设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等扶持政策……《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对老年人来说,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实际需求将会缓解。眼下,这一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鼓励社会组织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满足居住在家60周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草案明确了家庭责任、政府、乡镇街办、社区职责。其中,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有7项,包括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等。

养老设施应与住宅 同步交付使用

按照规划建设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公共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不达标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售房手续。

老旧小区养老设施不能满足服务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不得擅自改变 养老建设用地用途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建设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需要无障碍设施改造或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 开老年食堂、助餐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和老年洗浴、保洁等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企业为居家生活的高龄、失能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急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上门为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等扶持政策。

如果您有哪些宝贵意见,可于9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通讯地址: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87294499,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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