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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原文摘发(之二) 加大减税降费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济宁日报 2022-04-11 07:52 大字

12.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

13. 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 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15.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6. 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7.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8. 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19. 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20. 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

21. 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

22. 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3. 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24.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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