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落槌 江歌母亲获赔69.6万元 判决书:刘鑫行为有违常理人情,江歌无私助人应予褒扬
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
细节
刘鑫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
江歌在家门口被捅十余刀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某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某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某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某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某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某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某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某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其间,刘某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
当天23时许,刘某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其间走在前面的刘某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某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江秋莲与刘某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某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
刘鑫需赔偿江母逾69万元
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某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某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某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某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声
江歌母亲:
要去告诉女儿,妈妈做到了!
昨日上午9时许,江秋莲缓缓走出法院,她说:“我尊重法院判决,我要去告诉江歌这个结果,妈妈做到了。”至于是否上诉,江秋莲表示还没来得及考虑。
江秋莲认为,判决书对她意义重大,因为法律认定了刘某曦的行为,让她很欣慰。她表示,如果刘某曦真心诚意道歉不至于发生今天的案件。
江秋莲表示,自己胸前背包内装的是江歌的衣服,“带着它参加庭审,感觉江歌就在我身边”。江秋莲随后告别媒体及现场市民,与家属一同前往江歌墓前祭拜。
随后,江歌妈妈在微博发布感谢信,文中感谢了她的律师团队。江歌妈妈还称,“赔偿金额并不重要,关键是用法律还原了江歌被害的真相!”
综合央视新闻、央广网
律师解读
一审判决
有何依据
关于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结果,北京律师周兆成向红星新闻进行了解读。
记者:江歌案一审宣判,认定刘鑫侵犯了生命权?
周兆成:江歌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鑫侵犯了江歌生命权,应担责。那么生命权是什么?为何不是故意杀人罪?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侵害生命权的结果是生命的丧失,通常是指他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生命权或与侵害生命权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侵权人面临的是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第一,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上的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权人面临的是承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第二,生命权纠纷的侵权人不需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只要与造成受害人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为何法院认定刘鑫应承担责任?
周兆成:法院已经查明刘鑫在案发前,要求江歌等待自己一同回家时,其主观上是明知陈世峰存在暴力伤害危险,并且对被害人江歌可能会受到伤害是有预见的。此外,刘鑫还存在锁门行为以及在江歌受伤后也未及时进行施救。以上种种过错,导致江歌被刺伤后未及时抢救死亡,认定刘鑫存在过错。法院据此认定刘鑫的行为与江歌死亡的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刘鑫应承担责任。
记者:为何法院没有支持江歌母亲全部索赔数额?
周兆成:本案中江歌母亲的索赔数额是按照刘鑫承担全部责任计算的,法院认定了刘鑫的行为与江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凶手是陈世峰。所以法院还是根据刘鑫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了一个赔偿的比例,所以也没有将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给刘鑫。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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