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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6次调整,困难群众养老有保障 区人社局让居民养老更有温度

烟台晚报 2021-12-10 08:11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衣文萍 通讯员 狄鹏勇)今年以来,区人社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参尽参,不断提升待遇水平,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踏实践行“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承诺。

自2010年10月实行新农保以来,我区6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提高到目前每人每月197元,标准在全市最高,比国家93元的最低标准高104元,比山东省150元的最低标准高47元,全区2.85万名城乡居民受益。

据了解,我区建立加发与激励机制,向老年居民和长缴居民的倾斜政策凸显。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参保居民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65-74周岁人员,每月加发5元,75周岁(含)以上人员,每月加发10元。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人员,每多缴1年,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2021年以来,为2.93万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待遇5479.69万元;为2.18万名65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加发基础养老金145.11万元;为0.6万名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加发基础养老金34.1万元。

在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基本养老保障方面,我区为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度残疾人共921人,按100元/人的标准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92100元。重度残疾人可以提前5年领取待遇。目前,已有423名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待遇,对于行动不便的困难群体,由工作人员主动上门协同办理待遇申请领取手续。

此外,我区落实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全额继承政策,兑现“保障一生”的承诺。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对失地居民未领取待遇死亡的,财政先按缴纳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不超过当年财政补贴上限),个人账户资金再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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