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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养母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是一种震慑

成都商报 2021-12-08 01:18 大字

孙卓回到养父母身边,并不令人错愕。此前,郭刚堂找到被拐24年的儿子郭振,在短暂见面后,郭振也回到养父母身边,“在假期时多回山东的亲生父母家看看”。

从情感上说,无论郭刚堂夫妇还是孙海洋夫妇,面对儿子的选择,一定百感交集无比失落。但他们都很快调整了心态,一个称,如果孩子希望留在养父母家,他们会发自肺腑地尊重孩子的决定,希望一家人能尽量不被打扰,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另一个称,充分尊重孩子意愿,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走动。

应该说,郭刚堂和孙海洋都是可敬的,也是富有远见的。他们深知强扭的瓜不甜,非要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孩子也不会开心。“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眼睁睁看着儿子回到养父母身边,纵然千般不舍,也愿意成全儿子。原因无他,孩子是亲生的,希望孩子开开心心。

情感上是这样,可法理上呢?《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指出,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不过,孙卓已经18岁,不是儿童,他是留在亲生父母身边还是回到养父母身边,应充分尊重他的意愿。

孙卓的养父母该当何罪,这是公众关心的又一个话题。孙卓被找到后,坊间强烈呼吁买卖同罪,要其养父母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法律对此已有规定。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买方一律入刑的规定:对被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而在此前,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不等于不处罚,也不等于不追究刑责。故此,《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既回应了民意,更体现了源头治理,可有力有效震慑买主。

不过,孙卓养父母收养(买)孙卓发生在2007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时间是2015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孙卓的养父母或许无需坐牢。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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