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报讯(贺小凡) 11月17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今年全省计划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48万套(间),目前已开工 7.49万套(间)。《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 2年。
《意见》于 11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以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4 个方面提出 15条政策措施:
坚持因城施策。将全省 16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 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类别,注重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等摸底调查,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指导各市因城施策、分类发展,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确定发展方式、目标规模和实现路径。
完善基础制度。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合理确定租金,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 2年;控制户型面积,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落实支持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地一策;在金融支持方面,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细化保障措施。《意见》明确,今年 11月底前各地要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四五” 目标和 2022年度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开展监测评价,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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