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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将建2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青岛晚报 2021-11-18 06:11 大字

本报11月17日讯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该政策已于11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

山东今年已开工7.49万套(间)

提前8个月超额完成计划任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在发布会现场介绍,自2019年开始,积极争取济南、青岛2市列入国家试点,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台试点政策33项,筹集房源1.8万余套。2021年,全省计划新开工保障性租赁住房7.48万套(间),目前已开工7.49万套(间),提前8个月超额完成计划任务。

建筑面积不超70平米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子

在分析各市房价收入比、房租房价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全省16个设区市划分为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和其他城市三个类别,即济南、青岛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等9个城区人口总数超过100万的城市,德州、滨州等5个其他城市。科学制定全省“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初步考虑是40万套(间),其中济南15万套、青岛20万套、9个过100万人口的城市4.5万套、其余5个城市0.5万套。

济南、青岛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坚持“群众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市政府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此外规定动态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此外还要严格项目认定,控制户型面积。《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明确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在税费优惠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除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外,山东省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也按民用价格执行。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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