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办法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本报综合消息教育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通过银行托管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和风险管控。对此,省教育厅日前联合省公安厅等8部门研究起草并发布《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从合同规范、收费规范、退费规范、银行托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构筑制度性的“安全阀”。
《监管办法》明确,预收费监管面向在山东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涵盖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培训方式涵盖线上和线下,培训内容涵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
对预收费资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管办法》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1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在托管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校外培训预收费,包括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和《监管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将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至结算账户,必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一课一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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