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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烦心事明天来电咱聊聊 10月26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继承纠纷”

半岛都市报 2021-10-25 00:30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敏

“老人公证遗嘱给三个子女后,儿子们不养老怎么办?”……10月26日上午9:30~11:30,半岛“问法热线”将继续开通,本期聚焦“继承纠纷”。本期问法热线邀请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迟大国律师和王丹律师为市民解疑释惑。迟大国律师主要从事保险合同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长期值班市法律援助12348热线,以及代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王丹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纠纷,曾任李沧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典型案例2021年1月,被继承人张某在三名子女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其百年之后,遗产由三子女均分。遗嘱作出之后,两个儿子对待老人的态度与之前判若两人,张某自书遗嘱一份,要求全部财产归女儿所有。现张某病故,其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争到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嘱时可以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的方式进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判决全部遗产由张某女儿继承。

◎律师释法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新进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一些变化,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数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成立在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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