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民法典有“新说法”
继承是子女法定的权利,可遗嘱继承因其法律效力往往优于法定继承,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继承有什么变化呢?一旦出现多份遗嘱、多种形式的遗嘱,何种最优先呢?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最优先级别?与父母多年不和,是否能继承遗产?
记者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王晓倩律师,请其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潍坊日报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更有保障: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适应了新时代的变化,像录像、打印等过去不能作为法定遗嘱证明的形式,如今则可以了。”在采访中王晓倩律师表示,1985年以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只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现实生活中,不少老人为了方便,会采取录像等形式,可因继承法实施年代久远等因素,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
如今,录像、打印的遗嘱形式正式写入了民法典。民法典还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需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更为尊重:最后一份真实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无论是影视剧中,还是现实中,通常会出现多份遗嘱相互抵触的情况。有的情况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有的情况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颁布后的情况如何呢?
“在此之前,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王晓倩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内容,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能证明老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可见,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更有温度:不赡养父母,确有悔改后仍有继承权
王晓倩律师表示,过去接触的案例中,曾有子女与父母不和,多年来离家出走,不肯赡养父母。继承法曾经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也就是说,情形严重的相当于丧失了继承权。
“在实际生活中,当这些与父母不和的子女孕育下一代后,明白了父母的艰辛,会幡然醒悟,重新照顾父母。”王晓倩说,像这种情况,父母也会选择原谅,可若照常继承,与继承法又有冲突。民法典新增的规定,则更加有温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正式增设了继承宽恕制度,即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给了子女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家庭关系缓和。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改过自新了,且其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不会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王晓倩说。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部分继承人可能会在父母临终前以欺诈手段使父母更改遗嘱,民法典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该情形一旦出现且继承人无悔改表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
新闻推荐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助剂新材料及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助剂新材料及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向社会公开...
山东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山东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