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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1-09-29 23:59 大字

江连涛:

张秀芳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鲁0112民初 1121号]向你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人民币 23000 元,因你至今未能领取上述款项,张秀芳已将上述款项提存至我处。请你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本处受领。否则,我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五年后将上述提存款上缴国库。

山东省济南市鲁正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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