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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济南日报 2021-09-29 11:23 大字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承保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结合实际,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前购买质量保险,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写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根据指导意见,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对已投保住宅的购房人(或使用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应及时发出不予维修(赔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合理理由。

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相关单位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对投保住宅工程质量实施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机构委托独立的专业风险管控服务团队实施。承担质量保险专业风险管控的服务团队不得与投保工程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对投保的住宅工程项目关键节点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并向承保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质性整改。最终评估报告中指出住宅项目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承保机构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据悉,济南市已下发通知,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及附属建筑物范围,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房者最关心的外墙和防水保温工程,墙面、地面、顶棚等装饰工程,也在承保范围内。除济南外,目前,青岛、烟台、淄博等市已出台文件先行先试。(本报记者 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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