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全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本报9月28日讯(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范洪艳)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提出4方面18条具体措施,补齐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短板,全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纳入现行法律调整规范。《实施意见》依法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指出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实施意见》聚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在劳动报酬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休息休假方面,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明确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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