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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想以房养老 能否收回分家单 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律师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

半岛都市报 2021-09-15 00:50 大字

文/图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敏张婧

十几年前把老房子分给儿子们,现在拆迁老人能否留下两套房产?儿子去世留给孙子一套房,却有人上门讨债120万,房子还能保住吗?

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几代人的积蓄。房产交易在市民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复杂又专业。9月14日,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热线不断,围绕分家析产、房产拆迁、新房交付、房产继承等方面焦点问题,山东因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小庆律师和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丽丽在线一一答复,为市民答疑解惑,搭建维权沟通桥梁。

子女过得不如意

想把房子给他们

上午9点刚过,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电话响起来,张丽丽律师从接起电话就一直没停。虽然“电话烫手,接到手软”,但她一直耐心解答市民的每个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张律师还是市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名调解员律师,用她的话说,市民有时候打来电话不仅仅是为了解决问题,还有很强的倾诉意愿。

“您不着急,慢慢跟我说。”70多岁的李先生第一个打进热线电话,因为着急导致说话磕磕绊绊,电话这头的张律师一直耐心安抚他。可怜天下父母心,经过询问得知,原来李先生一直在为没结婚的小儿子担忧操心,“为了保障小儿子以后的生活,我跟老伴想把手头的房子留给小儿子。虽然留了一个见证遗嘱,但是担心老二有意见跟弟弟抢房子。想来想去决定打问法热线,来寻求一个安心的解决方案。”虽然有见证遗嘱,但现在有个问题是老伴一直住在养老院里,思维意识有时不是特别清楚,他担心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张律师表示,李先生做的见证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小儿子只有在两位老人百年之后,才能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见证遗嘱的效力是没问题的。当然,如果现在就想把房产过户到小儿子名下,建议李先生和老伴直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通过赠与或是房屋买卖的形式直接过户到小儿子名下,只不过需要缴纳相应税费。

为了子女将来操心考虑的不只是李先生,市民吴先生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他在新都心有两套房子,但要分给8个孩子。面对这种情况,吴先生首先想到的是过得并不如意的老三和老四两个子女。张律师表示,自己在从业中遇到过很多因为房产出现家庭纠纷的案例,老人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引发了大量矛盾。对此,张丽丽律师建议,老人生前一定要慎重进行房产分配,尽量不要在生前把房屋过户到一方子女名下,避免出现将房产过户子女后,子女不孝顺、不赡养老人或者出现老人无房居住的情况。

老人留两套房帮衬子女

如今却被一人“独吞”

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市北区的吴老先生,“家里有兄弟姐妹8个,父母去世后留下了市北区两套房。老父亲在上世纪90年代就去世了,而母亲是2007年去世的。父亲去世时没留下遗嘱,母亲在世的时候曾向八个孩子一再表示,这两套房子是给老三和老四的”。在吴老先生的记忆里,母亲去世之前,曾经跟老三一块去公证处做公证,但是因为母亲当时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公证处没做这个公证。所以,母亲去世之后,这两套房屋也就没做遗产分割。但是,今年其他的姊妹去看望老三的时候,问房屋怎么处理,老三却拿出一份公证书,说母亲已经做过公证了,两套房子都留遗嘱给了他。对于这个说法,吴老先生强调,“母亲当时说的是这两套房子老三和老四各一套,现在,他对这份遗嘱的效力表示异议。”

对于吴老先生的疑问,律师表示,虽然老人的母亲说把这两套房子留给老三和老四,但是也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这一部分,因为两套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吴老先生的父亲在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父亲的那一半份额就发生了法定继承,由8个子女和母亲9个人一块继承。关于吴老先生母亲的那部分,她有权利进行处置,给老三和老四要尊重她的意见。

此外,如果吴老先生认为在公证处做的公证遗嘱效力有问题的话,可以作为权益人到公证处做一个档案查询,查一下当时做遗嘱的时候母亲是否真正地有意识行为能力,能否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处置自己的财产。如果公证处在做公证时,尽到相应审核义务,公证文书没有问题,那么只能按照公证遗嘱来分配他母亲的这一部分。如果公证过程有瑕疵或者未尽到相应审核义务的话,吴老先生等相关权益人可以通过采取撤销公证遗嘱的方式,使这两套房屋恢复到没有做遗嘱之前的状态,进而按法定继承来办理。

十几年前写下分家单

现拆迁想留一套遭反对

与其他市民的房屋纠纷不同的是,家住城阳区的刘先生在农村有6间宅基地房子,十几年前刘先生找人代写了一个分家单,按照分家单协议,这6间房子给他三个儿子,刘先生只有居住权。最近老房子面临着拆迁,刘先生想将其中两间房子的产权落在自己名下,剩下的房子分给儿子。但儿子们却不同意,称老人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老房子并没有过户,住宅证上仍写着刘先生的名字。

现在老人的诉求是,想主张留下一套拆迁补偿房的产权给自己养老,也为了在子女面前有话语权。所以,刘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顺利要回房产?

对于这个情况,接线律师表示,刘先生当年写的分家单属于赠与行为,按照新民法典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刘先生的房子没有过户,赠与行为可以撤销,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归他本人所有。刘先生可以继续主张房屋所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儿子去世留给孙子一套房

现在有人起诉讨债120万

当天的问法热线中,接线律师还接到了一个特殊的电话:家住李沧区的杨阿姨在电话中语气略带焦虑,她说自己今年70岁,儿子在今年6月份因病去世了。而且儿子去世之后她才知道,儿子和儿媳在五年之前就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儿子和儿媳在七八年前共有一套房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就约定了这套房屋是留给两人的孩子,等到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其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有人起诉到法院,说去世的儿子欠了他120万元人民币。要求我和孙子承担偿还的责任”。杨阿姨认为,自己的儿子不可能对外借款120万,但是对方已经起诉至法院,想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

针对杨阿姨遇到的情况,接线律师表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去世之后,他的继承人如果继承了他的遗产,他对外又有债务的情况下,需要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来对外承担偿还责任。像杨阿姨这个情况,她并没有继承儿子任何财产,所以她本人无需对儿子的生前债务承担责任。“关于她孙子是不是需要承担这样一个责任,取决于他有没有继承父亲的财产。另外,如果她觉得儿子不可能对外借这个债务,法院要首先审理这个案外人和杨阿姨儿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包括是否有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是否有借据的存在。如果有借据存在,也有实际打款的证据,他们之间是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么下一个层次才是解决偿还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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