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中信证券客户经理私造产品“围猎”投资人,涉嫌诈骗1.4亿
记者 | 张晓迪
编辑 | 宋烨珺
一位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会做哪些工作?他们会招揽客户,销售所在券商发售或代销的理财产品。同时,他们还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上述这些并不是客户经理全部工作,但你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有这样一位客户经理,他的“工作”还能创造出虚假投资产品,是券商同行中的第一例。
近日,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鸢飞路营业部员工张某私设投资产品、涉嫌诈骗一案近日开庭审理。
经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于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利用私刻伪造的印章,伪造产品协议,吸引投资者,涉嫌诈骗金额达1.4亿元,涉及投资者69人,其中张某已兑付1亿元,剩余4000多万元未兑付。
此外,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还存在代客理财情况,私自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达28个。
界面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69名投资者多为张某的亲属、同学、老师及朋友等。多名投资者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成为张某的客户,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认为张某系中信证券的员工,“中信(证券)是行业老大,央企、上市公司”。
那么,张某长达两年的“造假”,中信证券及张某所在营业部为何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些非法集资款项去向如何?
营业部“自查”后曝光
2020年3月初,中信证券山东分公司鸢飞路营业部迎来了一位王姓新总经理,随后揭开了该营业部客户经理张某长达两年多的隐秘事件。
据了解,新任总经理到任后,即在该营业部展开了内部合规自查,3、4月份的时候便发现张某存在同机操作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况。
随后,营业部员工通过电话方式回访张某客户,发现其不仅代客操作,还在销售一款被其称之为“中信红利价值”的“定增产品”,而中信证券系统内根本没有这款产品。
发现情况后,新任总经理向中信证券北京总部进行了汇报。5月底,中信证券做出决定,计划将张某辞退。
2020年5月30日,张某的客户收到了中信证券发给他们的张某拟辞职短信,其中一位投资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收到消息后,便立即联系张某,询问“定增产品”是否出现了问题。第二天,张某回复,“2019年出现同机(操作)委托客户28名,经过客户允许购买基金,事后也找客户补签了代为操作的协议,没有发生客户纠纷的事情”。张某还表示“是小的违规事件”,并未称与私售“定增产品”有关。
不仅如此,张某还告知客户,其辞职后将赴另一家券商任职,投资者不必担心“定增产品”,“产品是中信证券的,我也承担法律责任”。
此时,张某仍向投资人承诺,“6月1日提前中止合同,6月3日就能赎回”。然而,6月1日,张某选择了投案自首。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就在被营业部调查期间,张某还加大了“定增产品”的销售力度,自首前的一个多月里涉嫌非法集资1000多万元。
半年后,张某涉嫌伪造公章,非法集资一案迎来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审理暂处休庭状态。
伪造公章、私造“定增产品”
庭审中,张某供述,2018年前,其在两家非法平台上炒外汇、炒黄金亏损了20多万,为了弥补损失,张某便想出来通过伪造产品吸收客户投资的办法。
对于其伪造的“定增产品”,张某向客户介绍称,系中信证券自有产品,2011年成立,只有中信证券内部工作人员才有资格认购。针对不同的投资人,张某将该产品年利率定在6%~48%不等。
具体操作中,张某在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直接吸收客户资金后,向客户签发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实时成交情况表》、以及一份《承诺书》。
张某还称,该产品属于机构代为操作,客户自己“不用操心”,三个月结一次利息。
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显示,协议规定总共六条,其中一项内容显示,投资人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股票交易价款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同时,协议内容还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界面新闻获知,因为协议上的这一条,给营业部与张某客户电话沟通造成了一定障碍。
界面新闻看到的一份署名张某的《承诺书》内容显示,“本人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客户某某某推介购买中信证券定增产品**万元,预期年化收益48%,客户进行购买后出现任何资金亏损问题,本人将全权负责”。
据侦查机关查明,这些文件中所盖公章均系张某伪造。
此外,在推介这款“定增产品”时,张某还利用其从业优势,向投资人推荐银行“消费贷”等贷款。其中一位投资人,在手机客户端申请贷款时,还将上述《股权代持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证明,而贷款银行也并未辨识出该协议系无效协议。
违规操作28个证券账户刷业绩
关于张某违规操作28个证券账户一事,有知情人透露,28个账户主要系张某亲人、亲戚账户,包括其姥爷、姥姥、母亲、岳母等人。
据侦查机关调查,张某自首后,在其家中发现两部用于操作这些账户的手机。
那么,张某涉嫌非法诈骗1.4亿元,与其违规操作的28个账户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据张某供述,其收到投资人款项后,一部分用于继续炒黄金、外汇,一部分则用来兑付投资人的利息。
对此,投资人表示质疑,因为张某曾多次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其违规操作的个别证券账户中注过资。
张某还称,其操作的这28个账户中涉及大金额操作的是一位刘姓客户的账户。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这位刘姓客户系张某的一位远房亲戚。 2014年6月,张某说服其开通证券账户,刘某在初始账户中一共存入23万元。刘某称自己并不懂炒股,直至张某事发后,刘某才在亲属帮助之下,打出了证券账户的关联银行卡流水单。
据对刘某2015年6月至2020年6月的银行流水不完全统计,刘某银行账户与张某银行账户发生的借贷关系达150多次。
张某的银行账户与刘某银行账户、及刘某的证券账户之间互相进行频繁交叉往来,金额在10万至100万不等。具体操作上,张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不断向刘某银行账户里注资,随后通过刘某关联账户流入其中信证券账户里进行股票、基金交易,再从刘某银行账户支取款项,如此反复。
张某最后一次操作刘某的账户记录停留在2019年11月12日,在此前的11月8日,张某将100万汇入刘某银行账户里,最终这100万通过中信证券账户亏损至85万元,并最终被张某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里。
刘某称,6年中间她只在2017年和2018年向张某要过两次钱,而张某回复给了她两张《实时成交情况表》。
张某给刘某开具的《实时成交情况表》显示,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张某共为刘某确认5笔交易,初始资金23万,年利率6%,经年息累计,至2019年6月21日到期日,刘某的成交金额为29万。
这只是张某操作的28个账户之一。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张某涉嫌诈骗的款项用途主要有三,一部分用来给投资人支付利息;一部分用来继续炒外汇、黄金;一部分则进入这28个账户炒股、买基金,而炒股、买基金主要也为“刷业绩”。
界面新闻记者向该营业部总经理核实上述1.4亿集资款的投资去向,对方表示并不知情。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举证,一位投资人曾表示,其通过建设银行获得了两笔“消费贷款”,随后汇入张某银行账户购买“定增产品”,但被建设银行反洗钱系统跟踪发现,资金流入了中信证券账户。
据投资者提供的微信聊天信息显示,张某曾因业绩优秀,2018年获得中信证券2018年度金融产品销售“星50”匠心奖、2019年又获得中信证券首届“逐鹿杯”投顾产品比赛大赛优秀奖。
中信证券的责任如何界定
张某长达两年的诈骗和长期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中信证券与张某所在营业部为何没有及时发现?
面对公诉机关的质询,张某交代,其经常在位于鸢飞路营业部三楼会议室与投资人签订上述定增产品相关协议。此举一是为了避免使营业部其他同事发现,同时也为了让投资人放心。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该营业部三楼有一间会议室,还有总经理办公室等。
此外,张某还交代,其涉嫌诈骗一事,其所在营业部一位前台工作人员和一位邵姓总经理有所知情。
同时,据检察机关举证,此前有投资人怀疑该产品的真实性,曾向张某所在营业厅邵姓总经理核实过,而该总经理也并未否认该产品不是中信证券发行的产品。
张某还供述,一位投资人意欲前往中信证券北京总部核实,张某则带了这位投资人前往中信证券青岛分公司核实,青岛分公司一位副总为其打了掩护。
就此,上述投资人代理律师表示,在此事中,中信证券、张某所在营业部对张某作案一事负有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当的失职责任。目前案件尚处于针对张某的刑事审理阶段,待刑事判决后,投资人将会对中信证券提起民事诉讼。
张某事件发生后,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山东下达了责令整改的处罚措施。在中信证券山东收到监管罚单的同日,张某所在营业部的另一位员工也收到警示函,警示函称,该员工在执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山东证监局指出,中信证券山东分公司及其下辖的潍坊鸢飞路证券营业部共存在七大问题。其中包括:辖区证券营业部向监管报送合规自查材料中个别事项表述不实,公司未对相关不实内容进行更正;未对下属证券营业部员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
此外,山东证监局还指出,该营业部柜台人员兼任风控岗工作职责;营业部员工存在返还客户佣金的情形;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营业部员工张某涉嫌犯罪;以及山东分公司未对鸢飞路营业部客户回访对象非客户本人以及回访录音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实。
有投资人表示,他们关联在证券账户上的电话号码并不是本人电话号码,其中一名女投资人关联证券账户电话号码尾号为7,但被登记成了6;而张某一位亲戚的电话上被绑定了两位投资人账户,以至于张某的这位亲戚每年都会收到中信证券两次生日祝福。
对于张某伪造的“定增产品”年利率在6%~48%不等的问题,有法律界专业人士分析,以2020年7月20日最高法出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张某涉嫌诈骗中的利率明显高于15.4%,因此,此案中,对于已获利超出最高法保护上限的收益应该被追回。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张某涉嫌诈骗一案提醒投资人,首先,日常投资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可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核实该机构是否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并前往该机构办公场所考察,资金务必要汇入对方对公银行账户,切不要将资金转到其他个人或企业账户;
第二,要仔细阅读金融产品合同。要注意金融产品应是机构自营还是代销,自营产品应与该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代销产品也要看是否进入该机构系统;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法律风险;
第三,保留购买金融产品的过程的证据,如对金融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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