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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跳单”中介费该不该给?

青岛早报 2021-03-25 05:39 大字

今年年初,张女士和她先生分别在两家中介看房,第一家中介向张女士推荐了一套房子,碰巧第二家中介也向她先生推荐了同一套房子。最终,他们在2月底通过第二家中介顺利签约购买了该房屋。但当第一家中介得知成交消息后,非要说张女士“跳单”,要求她支付一定的中介费。那么这笔中介费该给吗?本期早报会客厅邀请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良,对二手房买卖“跳单”话题进行解答。

“跳单”是房产中介合同纠纷领域特别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今年开始施行的 《民法典》专门新增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中介机构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是需要符合一定前提条件的。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购房人通过中介找到合适房源后,为节省佣金,购房人又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房主,双方私下成交了,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跳单”。实践中构成“跳单”一般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实践中,如果委托人与中介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实质上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2、委托人客观上实施了“跳”开中介人的行为。委托人在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后,“跳”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这是典型的“甩单”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多见。

3、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委托人最终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委托人构成“跳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关键。

与此同时,也不是所有的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都属于“跳单”行为。如: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后中介人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跳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交易,中介人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委托人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相关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与委托人已经查询到的信息是重复的。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中介人的服务与最终合同的签订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事先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到了相关信息。同一个房源信息可能会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最终签订合同,是利用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如果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最终选择其中一家,但这是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当然,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最终订立合同,以及主要利用的是最终选择的这一家中介人提供的服务。

基于以上的内容,如果张女士能够证明最终购房主要是通过第二家中介提供的服务,则无须想第一家中介支付报酬。但是,如果第一家中介能够证明该房源信息是从他家首先获得,然后“跳”开他们后通过第二家中介订立合同,尤其是如果第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带张女士看过所售房屋,并做了部分工作,则中介有权索要报酬。关于报酬金额,通常无须全额支付,数额可以考虑中介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由双方来具体协商。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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