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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办法 除特殊情况外非定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维修单据不予报销

大众日报 2021-02-21 09:41 大字

□记者 赵君 通讯员 岳玉龙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公开选定“三定点”服务商,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和评价管理。党政机关应当从“三定点”服务商中选择服务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有关工作。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将公务用车“三定点”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到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党政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定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维修单据不予报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服务商收费高于市场合理价、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违约失信行为,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涉嫌行贿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定点服务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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