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场嘉宾: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雪磊
[摘要]老人生病儿子“消失”可否取消公证遗嘱?
事件A:失能老人无人照顾
家住市南的王大爷晚年出现言语不清、行动不便的情况,一直跟随着自己的儿子生活。去年王大爷病情加重,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儿子作为王大爷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儿子工作很忙,又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顾,因此对王大爷一直不太上心,王大爷的生活起居得不到有效保障。邻居多次建议儿子给王大爷找个保姆,让保姆来照顾王大爷的生活起居,但被小王屡次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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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防止“老无所养”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民法典》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成年人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与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协商,由这个人或组织作为自己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让他来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自己晚年的生活质量。王大爷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如果书面确定由保姆或者亲朋来在自己生病时照顾自己,那么保姆或者亲朋就可以在王大爷病情加重时不经过王大爷的儿子许可,直接照顾王大爷。
事件B:黄昏恋老人为房子发愁
家住市北的马大爷和保姆宋老太黄昏恋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马大爷出于对自己大儿子的考虑,与宋老太商量立个遗嘱把婚房留给大儿子,宋老太也同意马大爷的这一做法。可是宋老太虽然对马大爷悉心照顾,但她毕竟不是儿子的亲生母亲,与大儿子也一直心有隔阂,万一马大爷百年之后,大儿子继承房子后把宋老太赶出去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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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保障“老有所居”
马大爷可以为宋老太设立长期居住权。在新施行的《民法典》中,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像马大爷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书面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样一来,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就无法做到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为了孙辈上学就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子女,后子女不孝便把老人赶出家的案例比比皆是。还有近几年的“以房养老”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民法典》明确居住权之后,老人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就可以明确约定自己在世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事件C:老人生病儿子玩“失踪”
几年前,李大妈去公证处立了一个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的房产留给自己儿子。但是去年,李大妈生病入院,在住院期间小女儿对自己悉心照料,而大儿子长时间不来看望一次,李大妈便决定要变更遗嘱,但是李大妈年龄大了还有病在身,去公证处变更遗嘱实在是不方便,今年年初,就在两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废除之前的公证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李大妈去世后,大儿子认为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并且录像并不是法定遗嘱的形式,因此房产不应该由小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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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权“失效”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优先的效力,只要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即便公证之后又书写了一份遗嘱,只要更改没有经过再次公证,就还是以之前经过公证的那份遗嘱为准。本次《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老年人身体不便、视频录像、计算机打印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被大家广泛使用的事实,对于遗嘱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民法典》扩充了遗嘱的法定形式,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并且《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老人如果想变更以前的遗嘱,可以采用如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方式的遗嘱予以明确。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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