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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泰山保护条例:景区内捡拾带离山石 最高罚款2万

齐鲁网 2020-12-01 20:06 大字

@齐鲁网 12月1日消息,记者从山东人大官网获悉,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3.将第七条修改为:“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4.在第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将第四项中的“自然保护区”修改为“生态保护区域”。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刻划、涂污、踩踏、攀爬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并增加两项,作为第九项、第十项:

“(九)进入未开放区域;

“(十)捡拾带离山石;”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

7.删除第三十一条。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题为《山东修订泰山保护条例:景区内捡拾带离山石 情节严重处两千以上两万以下罚款》)(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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