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四年,这些条款还在“沉默”吗?
22岁女子方洋洋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用汽油大面积烧伤、朔州男子撞人后砸死妻子……性别暴力、家暴成为今年舆论场的高频词。
4年前,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家暴不再是“家事”,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让公权力介入阻断家暴有法可依。然而,《反家暴法》为何没能阻止方洋洋、拉姆悲剧的发生,她们何以致死?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记者采访了反女性暴力领域的学者、法官、律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家暴受害者,寻找实践中反家暴的掣肘因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成为采访对象的一个共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落实。实践中社区、公安、法院、民政救助是否能真正形成链条,发现、制止、隔离、缓冲家暴,发挥公权力的权威,而家暴另一端往往被忽略的施暴者,又该如何加以约束?
问题1 谁能发现家暴?落空的强制报告:在司法实践中未被激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2019年1月31日,山东德州方庄村22岁的方洋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致死,去世时体重仅60多斤。据媒体报道,2018年以来,方洋洋被丈夫、公婆打、冻、饿、罚站等,持续时间长达半年。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方洋洋所在村的村委会负有强制报告的责任,然而在方洋洋案中,强制报告制度难觅踪影。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说,在方洋洋案中,强制报告制度落空了。
“应反思对于方洋洋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对他们实施暴力、实施侵害的时候,国家怎样有效地介入。”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莹说。
刘永廷分析,强制报告制度没有真正施行起来原因有三:一是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关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及自己要承担的强制报告义务不太清楚;二是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怕得罪加害人;三是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重。
长期关注女性反暴力维权的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强制报告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并未被激活。
据其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被束之高阁的原因在于《反家暴法》的第三十五条。该条表示,上述责任主体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吕孝权认为,刚性监督问责机制才是有威慑力的,法条中“处分”二字“轻描淡写”。
“处分指的是什么?批评教育算处分吧?警告算处分吧?如果是党员可能是党纪处分。”“这些分量很轻的,说明强制报告如此有效的反家暴预防措施,在基层贯彻落实中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后盾。”
吕孝权直陈,一个软法,必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大打折扣。
问题2 谁来制止家暴?迷失的告诫书:格式不统一 使用过少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反家暴法》第十六条
发现暴力后,谁来制止?反家暴中,公权力链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
告诫制度曾在反家暴立法中被视为一项创新。有30年从警经历的湖北监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万飞表示,告诫书能给施暴者带来强烈的心理冲击,直接说明家暴是违法行为,如果再犯会有什么后果,远比口头处置的干预力度大得多。
然而,告诫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出具告诫书对警察来说并不复杂,但一些警察没有经过培训,不知道《反家暴法》和公安部门的联系。”万飞说。
此外,公安机关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格式,唯独告诫书没有。万飞表示,目前各个省的告诫书连名称都不统一,大多数地方叫家庭暴力告诫书,广东叫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江苏叫制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缺乏全国统一的告诫制度是当前告诫措施使用过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问题3 谁来隔离家暴?困境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比例低 屡遭执行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
如何给暴力设置隔离地带?《反家暴法》用一章的篇幅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反家暴法》实施当天,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就分别签发了各自省份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过,吕孝权这几年的感受是,法院人身保护令的签发门槛越来越高,受害方在申请保护人的证据标准提高,甚至比照离婚诉讼对施暴人家暴行为认定的标准进行审查。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提到,法院对家暴肯定是零容忍的态度,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也应该严谨,此前出现过受害方伪造证据的情况。
执行难也成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桎梏。多位受采访对象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在立法时存在争论。从资源调动、协调能力等来看,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更为合适,但最终妥协的方案是“谁签发谁执行”。
刘群直言,目前人民法院在自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屡遭执行难。比如,送达和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拘留处罚执行过程中遭拘留场所拒收、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拒收等。
问题4 谁来缓冲暴力?冷落的庇护所:入住率远远不足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反家暴法》第十八条
据全国妇联的数据,2016年全国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然而2015年全年仅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服务149人次。
记者近日探访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昆明等多地的庇护所发现,庇护机构的数量以及入住率远远不足。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工作人员反映,庇护所存在人员编制受困、经费有限、缺乏专业人员以及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知晓度低等窘境。
问题5 谁来约束施暴者?被忽视的施暴者:矫治非强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反家暴法》第二十二条在反家暴工作中,施暴者往往成为被忽略的一环。如果并未达到刑事案件标准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是否对施暴者无从约束?
遭受过家暴的梨子曾和妈妈建议爱施暴的父亲去做心理咨询,也曾让亲戚帮忙劝过,但都没有回应。
吕孝权介绍,在一些国家,对于施暴者的矫治是强制性的。“施暴后,法庭签发禁令,施暴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强制矫治的机构接受不低于12个月的行为心理矫治。若不执行,将承担法律后果。”
吕孝权称,《反家暴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措施,工青妇联等主体与国外的警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相比,约束力远远不够。
“白丝带终止性别暴力男性热线”负责人方刚表示,自2010年热线便为家庭暴力施暴者中的男性提供帮助。去年9月至今年1月,方刚组织了《反家暴法》颁布后第一个施暴者团体辅导小组,得到了全国妇联权益部的支持。“很难,”方刚说,召集人是最难的,“我们准备了几年都没做成。因为不像国外是法律强制的。”(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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