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种“维权增项”
李英锋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8月起,山东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拖欠动用保证金时,保险机构两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顽疾,尽管近年来,各级各地政府、司法部门不断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采取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维权的措施综合治理,而事前预防措施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就属于事前预防措施,本质上,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展衍生项目。
根据制度设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就需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当工程项目中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动用保证金时,由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制度给农民工增加了一种“维权项”,增加了一款高效有力的维权武器,让农民工以及有关维权责任单位拥有了更多维权主动和底气。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农民工维权,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各地执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多在工程造价的2%到5%之间,即便因企业在近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而减收,缴存比例也往往高于工程造价的1%。计算下来,一些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不是小数目,即便只是保证金暂存,所有权还归企业,但保证金长期处于冻结“待命”状态,也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负担。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费率要明显低于保证金缴存比例,在保证作用不弱化甚至还会强化的前提下,能够降低企业的负担,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一旦生效不可撤销,但这一保险并非强制选项,并非单选项,而是与保证金现金缴存、银行保函等形式并行的选项,属多选项之一,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对每一种选择,相关管理部门都应尊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这样,就能保障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或经营管理权,也能保障契约自由。希望山东多积累可行经验,为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推行这一做法打下坚实基础。
(据《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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