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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酒,也让人“上头” “酒联储”涉非法吸收亿元公众存款,已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济南时报 2020-08-24 14:03 大字

号称3000吨贮藏、10亿元资产的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联储”),打着原浆酒定制的旗号,兴盛一时,号称投资者过万,为何逐渐销声匿迹?在警方一纸“追缴令”发出背后,这家企业涉嫌亿元骗局的非吸大案,又带给大家怎样的警醒与启示?一纸“追缴令”:“酒联储”涉非吸被起诉

最近,历城警方发布最新公告: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最大限度追缴非法所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酒联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移送历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告还提示,在“酒联储”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团队负责人及其他推广人在自己工作期间获取的奖金、提成以及集资参与人员投资获得的利息、奖金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追缴范围,上述人员须将获利资金全部退缴至历城公安分局指定银行账户。

同时,该公告还震慑相关参与者:及时退缴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拒不退款、转移资产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惩戒,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者上万:号称千吨原浆酒贮藏

“酒联储”2013年在济注册成立。时至今日,在网上搜索“酒联储”,依然会看到该公司许多宣传信息及视频资料。其中,不乏千吨原浆酒贮藏和酒类现场封存的内容。在原浆酒贮藏仪式的镜头中,还有众多投资者的身影,这些参与者多为中老年人。

在一则长达8分钟的客户推介视频中记者看到,“酒联储”标榜——该企业是一家以原浆白酒储藏为主的新型实体公司,5年时间发展会员近6万人,该公司采用会员资金“众筹+定制”白酒的模式,联合其他原酒酿造企业合作伙伴,酒厂按照“酒联储”的标准定制原浆白酒,由会员认购后封坛签名,在会员的见证下运往山洞储藏,有效避免原浆酒造假的乱象。

该推介内容还信誓旦旦地说,年份酒是企业营销手段,夸大年份提高身价是行业“规则”,“酒联储”的会员“众筹+定制”储酒模式也的确是有所借鉴,但要靠一个企业规范整个行业,只能是杯水车薪,要彻底整治年份酒行业乱象,还是要寄希望于政府、质监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监管体系并多方监管。

可是,如今回头看,“酒联储”涉嫌非吸所面临的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行业监管的范畴,而是要被追究刑责了。

原浆酒做引子:争议诉讼案件频繁发生

实际上,从2018年开始,一些投资者就对“酒联储”的营销模式产生了怀疑。

投资购买原浆酒,然后储藏起来,随着储藏时间的推移,原浆就会随着升值,升值部分每个月返还给原浆的购买者——这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正是“酒联储”所鼓吹的营销模式,而这些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所购买的产品,都是所谓的“原浆酒”。

那“酒联储”在实际操作中,又是如何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呢?记者在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判决书中查到,当时,许多投资者都是签订的类似合同:在投资人陈先生起诉的案件中,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6月20日,陈先生等人与“酒联储”签订15份《老酒封坛协议书》,约定购买“酒联储”原浆白酒4500kg,金额共计900000元,由“酒联储”托管回购并支付加价、赠送众藏酒。另,2017年4月16日,陈先生与“酒联储”签订4份《回购协议书》,约定“酒联储”托管回购并支付加价款和奖励款。合同期限已于2018年届满,但“酒联储”没有支付回购酒款、加价款和奖励款。

与陈先生有类似遭遇的投资者,大有人在。

疑资金链断裂:董事长称不会“欠一分钱”

其实,“酒联储”在2018年就持续出现问题。2019年1月18日,“酒联储”董事长鲁会锋曾发布《致广大会员的一封信》安抚会员,表示“酒联储”从2018年1月至当时已成立100多家众藏酒水销售有限公司的服务商站点,公司有会员3万多人,原浆酒存储达3000吨,陆续投入资金7.3个亿,已支付会员3.5亿元。

他声称,公司储藏的3000吨高品质纯粮原浆酒,可调制出5000吨以上的高档成品酒,按照市场零售价格保守评估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去掉负债净资产也有6亿元以上。

2019年3月18日,“酒联储”发布《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存酒业务盘点清偿公告》。公告显示,自2018年8月份开始,到期的回购协议不能按期兑付。公司做出了各种努力,都没能有效解决问题。所有会员全部应返还本金差额共计2.805亿元,公司会尽快协调资金制定成品酒生产计划,尽量满足会员的剩余合同款抵顶酒,“不会让任何一个存酒客户的本金,损失一分钱。”

2019年6月,有青岛、烟台、威海等地的购买者找到媒体反映,“酒联储”持续出现问题,不仅有的红利迟迟一年分不到,连本金也拖着不给了。

而在2019年9月,历城公安分局就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酒联储”立案侦查。

财产查控:银行存款仅不到3万元

如今,在裁判文书网上,涉及“酒联储”所引发的判例已超过百个,除了客户追缴投资,也有员工讨要工资——因为涉及非吸案件调查,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许多起诉的案件被判驳回。

在今年7月最新判决的一起员工向“酒联储”追讨6000元的案例中,经过一系列执行,历城法院作出了执行终本的裁定——2020年7月15日、7月28日,该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酒联储”的不动产、车辆、证券、基金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反馈发现“酒联储”名下无房产信息,财付通账户无开户信息,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鲁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银行账户存款29793.63元,其营业场所也改作他途。除以上财产线索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同时,“酒联储”因涉嫌非吸,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7日历城公安分局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会锋执行逮捕。

如今,这起因“酒”而起的非吸大案,依旧在等待结局。只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再好喝的非吸之“酒”,也让人“上头”啊!

●相关链接

涉嫌非吸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本案中,被告“酒联储”以商品回购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原浆白酒,并收取了相应的价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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