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岛法院回应错误裁定:不属笔误 办案人已认识到错误
8月16日晚,山东青岛市黄岛区法院针对网传的错误补正裁定进行了通报。澎湃新闻从该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院通报表示,办案人做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该通报称:我院经调查了解,2020年5月20日,我院受理(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做出判决。该案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却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于笔误范围,办案人做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现原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流传于网络的一份青岛黄岛法院裁定书显示,“本院2020年7月21日对(2020)鲁0211民初8429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判决书第3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王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网传错误裁定 来源:相关人士
上述通报还称:办案人未能准确适用补正裁定,导致出现严重错误。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感谢广大网友和媒体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院将引以为戒,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审判权运行,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新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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