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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延至年底 累计降费额1000多万元,惠及全区5000余家中小工商企业

烟台日报 2020-07-21 09:34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睿 通讯员 杨振新)近日,记者从区发改局了解到,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我区积极落实省、市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累计降费额1000多万元,惠及全区5000余家中小工商企业。

据了解,今年疫情以来,省、市在已经出台转供电政策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更加慧及企业、工商业户的转供电政策。根据最新通知要求,从7月份到今年年底,转供电单位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的电费收取方式,“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区发改局工作人员介绍,“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为将国家、省、市政策落到实处,区发改局今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先后对辖区内主要商业综合体、各写字楼、物业公司等近百家转供电主体进行了重点排查,通过提醒告诫、行政约谈、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指导各转供电主体认真落实上级政策,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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