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8月起施行不得对乡镇擅设考评项目并通报排名
12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以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工作保障、完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为宗旨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这一条例中规定,上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
上述条例规定,上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确需由乡镇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
上述条例还确立了“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和委托执法等制度,着力补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短板。这一条例中规定,将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乡镇政府无权独立处理的事项。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
另外,条例还要求统筹规范对乡镇政府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其进行排名通报。而且,还明确乡镇工作人员激励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新时报记者赵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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